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玉树(海东)分校
学校语言文字使用基本规范要求
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和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》精神,全面推进实施素质教育,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的作用,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创新人才,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服务。按照海东市及州教育局关于语言文字工作建设标准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范。
一、语言文字宣传工作要求
1.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宣传教育活动,加强语言规范宣传力度,积极营造说好普通话、用好规范字的良好氛围;
2.校园内设规范语言文字宣传栏和标牌,每个年级、班级、处组要有普通话和规范字的宣传阵地;
3.充分发挥学校语文教学的主渠道作用,对学生进行语言文字规范化、标准化教育和用字规范的基本功训练;
4.在各学科教学过程中均渗透语言文字规范化教育。
二、校园用语用字要求
普通话、规范字是校园内基本用语用字,要求做到:
1.师生在校园内的交谈用语自觉使用普通话,师生之间、同学之间、与来宾之间会用文明礼貌用语,禁止说粗话和高声喧哗;
2.坚持普通话教学,课堂上教师讲课、学生回答问题等课堂用语必须使用普通话(藏语文及外语教学除外);
3.学校领导、教师、学生在集会和活动中必须使用普通话,对外联络、接听电话等公务接待用语必须使用普通话;
4.教师必须达到普通话等级标准,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;
5.学校文件、规章制度、决定、办法、通知、公告、信函等一切公文用字要用规范字;
6.学校校名、公用印章、标语、名称牌、标志牌、指示牌、海报、会标、颁发的奖状、证书等要用规范字;
7.学校组织编辑出版的《论文集》、校报、信息简报及校园网、办公平台等要用规范字;
8.教师的课件、教案、试卷、板书、作业批改、书写评语及黑板报、墙报等教育教学用字要用规范字;
9.学校楼道、教室、宿舍、办公室、餐厅、会议室等各种环境文化设计用字要用规范字;
10.学生能认识并书写规范字;
11.除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,校园内不得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、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、已废止的《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(草案)》中的简化字、已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、有损社会文化环境、带有不良文化倾向的用字。
12.使用汉字、标点符号、汉语拼音等,应当执行国家现行有效的《现代汉语通用字表》、《简化字总表》、《标点符号用法》、《汉语拼音方案》和《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》等标准。
三、语言文字管理工作要求
1.要把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教育教学培养目标,并作为初高中学生的素质评价考核及评优条件之一;
2.要把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常规管理,其内容作为教师评优条件及晋升职称的重要条件之一;
3.把语言文字规范作为录取教师的资格条件,未通过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者不得聘用;
4.要加强教师基本功培训,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普通话培训测试,不断提高自身规范用语水平,保证我校教师普通话达标水平100%。
5.精心组织每年的“推普周”宣传活动,促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制度化、规范化建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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